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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村。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2019年11月14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至2019年8、9月份,被告人钟某某在新蔡县**镇**村自己家中容留、介绍赵某某、高某某多次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高某某、简某某、桂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并为卖淫进行介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丹丹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八十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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