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巍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镇**村委**村**号。2008年7月1日,因犯赌博罪被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2年6月4日,因犯赌博罪被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6月26,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钟某某在巍山县**镇**村委**号家中容留邹某某、朱某某、杨某某、李某等人吸食毒品“小麻”两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被告人钟某某在巍山县**镇**村委**村**号家中容留邹某某、朱某某、杨某某吸食毒品“小麻”一次。
2、2018年10月,被告人钟某某在巍山县**镇**村委**村**号家中容留邹某某、朱某某、杨某某、李某吸食毒品“小麻”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国家法律,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云龙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887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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