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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未检刑诉〔2020〕Z10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1********,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地及住所地均是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2018年12月1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9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其本人的宝骏小汽车(车牌:粤K45****)搭着李某某、宋某某(2006年**月**日出生)、吴某某(2006年**月**日出生)和刘付某某前往化州市合江镇新圩一处山岭。在车上,钟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吴某某和刘付某某轮流吸食了毒品K粉。经尿液检测,宋某某、吴某某的尿液中均含有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照片等书证;吸毒人员李某某、宋某某、吴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雪梅

2020年8月18日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案卷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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