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9〕51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镇****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钟某某在其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家中二楼大厅容留吸毒人员吴某甲、梁某某及两名女子吸食毒品K粉及开心水。2018年4月20日,被告人钟某某容留吴某甲、吴某乙等人在其家中二楼大厅吸食毒品,当天,民警在钟某某家中抓获贩毒人员吴某甲等人,并在钟某某家二楼大厅桌面上缴获一个吸毒工具冰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签认照片及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文春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特殊监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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