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9〕51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钟某某在其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家中二楼大厅容留吸毒人员吴某甲、梁某某及两名女子吸食毒品K粉及开心水。2018年4月20日,被告人钟某某容留吴某甲、吴某乙等人在其家中二楼大厅吸食毒品,当天,民警在钟某某家中抓获贩毒人员吴某甲等人,并在钟某某家二楼大厅桌面上缴获一个吸毒工具冰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签认照片及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文春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特殊监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