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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69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5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因本案于2020年3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其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街**村**街**号的一楼办公室内,容留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邹某某、罗某某等人吸食毒品K粉和开心水。

2020年3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钟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邹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

6.审讯视频、抓捕视频、现场视频、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巨洪

2020年612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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