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69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5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村**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其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街**村**街**号的一楼办公室内,容留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邹某某、罗某某等人吸食毒品K粉和开心水。
2020年3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钟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邹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
6.审讯视频、抓捕视频、现场视频、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巨洪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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