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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8********,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组,租住于四川省大竹县******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左右、8月11日、8月15日, 被告人钟某某在其租住的大竹县**村**组**号二楼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荣某某、熊某某等人以肌肉注射、烫吸等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钟某某在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熊某某等人以肌肉注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2019年8月16日,大竹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钟某某租住的家中当场查获吸食毒品工具三支注射器和锡箔纸,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吸毒工具锡箔纸中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吸毒人员黄某某、荣某某、熊某某、房东李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等笔录;4.鉴定意见;5.扣押清单、通话记录、尿检报告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多次容留多名吸毒人员在其租住的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洁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在大竹县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

2.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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