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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81983********,汉族,无固定职业,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乡**村**组**号附**号,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2020年6月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的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底至2020年6月13日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在其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的家中,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许某某吸食毒品。2020年6月13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钟某某家中将其挡获,并现场查获冰毒1.79克、麻古0.63克、吸毒工具1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三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锐利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证据列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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