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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4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住临沧市永德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永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24日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多次容留并伙同李某乙等人在自家卧室、客厅内吸食毒品。2019年10月24日下午18时许,饶某某(外号“老在”)和李某甲来到钟某某家,钟某某容留并伙同饶某某和李某甲在自家客厅内吸食毒品麻黄素;当日21时许,钟某某又容留并伙同饶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在自家客厅内吸食毒品麻黄素。当日20时44分永德县公安局民警在钟某某家将吸毒人员钟某某、李某乙、李某甲三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

2.​ 证人李某甲、闵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现场检测报告;

5.​ 现场检查、提取、辨认等笔录;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贵艳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6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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