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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荣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23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荣昌区人,无业,住重庆市荣昌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钟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C3****的长安牌小客车搭载杨某某去至荣昌区昌州街道杜家坝雷公坡永生陶瓷有限公司(已停业)院内,钟某某在其所驾长安牌小客车上,容留杨某某及朱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9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钟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C3****的长安牌小客车搭载朱某某去至永生陶瓷有限公司院内,钟某某在其所驾长安牌小客车上,容留朱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29日晚,被告人钟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C3****的长安牌小客车搭载朱某某、杨某某去至永生陶瓷有限公司院内,钟某某在其所驾长安牌小客车上,容留朱某某、杨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9年12月1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C3****的长安牌小客车搭载朱某某去至永生陶瓷有限公司院内,钟某某在其所驾长安牌小客车上,容留朱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钟某某在荣昌区昌州街道棠香安置房附近被荣昌区公安局民警抓获,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荣昌区公安局民警依法提取被告人钟某某及朱某某、杨某某尿液进行安非他命检测,三人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微信记录、车辆所有权证明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5.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钟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成伟

                       检察官助理:赵航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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