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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354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0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住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镇**村**小组**号,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某为非法牟利,自2020年5月开始,提供潮州市潮汕公路潮安区**镇**村其经营的“理发”店给卖淫人员陈某某、罗某某(均己行政处罚)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抽头获利。该店于2020年6月7日晚上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卖淫嫖娼人员陈某某、罗某某、杨某某(已行政处罚)及被告人钟某某,嫖娼人员蔡某某(已行政处罚)闻讯后主动到案接受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人民币50元、手机等物品;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蔡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妇女卖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湘濒

2020年8月17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手机1部随案移送;人民币50元暂扣于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案件扣押款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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