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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容留卖淫案)_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华检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1027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成都市东部新区**街**号,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以容留卖淫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容留卖淫案,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年初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在租住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及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内,招募卖淫女安某某、吉某某等人在此进行卖淫活动,并雇佣杨某某(另案处理)帮助其收取嫖资提成。

2019年8月8日,公安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屋内挡获杨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屋内挡获正在此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安某某、巫某某以及吉某某、林某某(均已行政拘留)。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钟某某被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苏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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