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太检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111959********,汉族,小学文化,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路***号楼**单元***,现住辽阳市太子河区**路**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辽阳市太子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子河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某在2018年至2019年10月期间,在辽阳市太子河区**路**房自己家中多次容留李某某、杜某某、叶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
1、2019年8月至10月,被告人钟某某容留李某某在其家中从事卖淫活动,李某某与嫖客潘某某、白某某、田某某等人发生卖淫嫖娼违法行为;
2、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钟某某容留杜某某在其家中从事卖淫活动,杜某某与陈某某等人发生卖淫嫖娼违法行为;
3、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钟某某容留叶某某在其家中从事卖淫违法行为。
李某某、杜某某、叶某某每次卖淫收取嫖客30元钱,钟某某从中提成10元钱,被告人钟某某在容留李某某、杜某某、叶某某等人卖淫期间,从中获利人民币一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案件来源、归案经过;(2)犯罪前科证明(3)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李某某、杜某某、叶某某、白某某、潘某某、田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多次容留李某某、杜某某、叶某某在家中卖淫,并从中获取利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某某
检察官助理:沈某某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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