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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钟某某(绰号“阿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5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村**街**号。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6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2月,被告人钟某某与同案人关某某、吴某甲、(另案处理)合伙在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陂头村(土名岭尾)挖黑泥的工地因界线问题与钟某甲发生矛盾,同年12月7日该工地被十多名男子打砸。2012年12月9日晚,关某某、吴某甲、钟某某纠集了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吴某己(另案处理)等十多名男子持棍、刀、枪等工具,集中驾车去到陂头村准备对钟某甲实施报复,到达后吴某丙、吴某乙等人进入巷子时因认错屋子,由吴某丙开枪,打烂了钟某甲邻居被害人钟某乙家的电视机一台和玻璃窗(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2090元)后上述人员驾车逃离现场,行驶至陂头村保安岗亭时被闸拦住不能通过,吴某乙遂持刀下车威胁保安钟某丙打开闸门,后自行将闸门打开后上车逃离陂头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1.​ 证人黄某某、钟某甲等人的证言;

1.​ 被害人钟某乙的陈述;

1.​ 被告人钟某某及同案人吴某甲、吴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1.​ 鉴定意见;

1.​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1.​ 视听资料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睿

202041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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