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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临桂县,身份证号码:4503221984********,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6日18时至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持砍刀在桂林市临桂区**路*村路段的公路上,无故将被害人荣某某(车牌号:桂C****7)、钟某某(车牌号:桂J****1)、江某某(车牌号:桂C****9)、罗某甲(车牌号:桂C****9)、李某甲(车牌号:桂C****6)、李某乙(车牌号:桂C****6)、陈某乙(车牌号:桂C****7)、罗某乙(车牌号:桂C****2)、唐某某(车牌号:桂C****2)等9人驾驶的车辆拦停,在让驾驶员下车遭拒后,持砍刀对上述9名被害人所驾驶的车辆进行砍砸。经鉴定,被损毁的马自达牌轿车(车牌号:桂J****1)维修费用4801元、被损毁的雪佛兰轿车(车牌号:桂C****7)维修费用3881元、被损毁的东风日产新轩逸轿车(车牌号:桂C****2)维修费用2271元、被损毁的宝骏牌轿车(车牌号:桂C****6)维修费用2627元、被损毁的大众牌轿车(车牌号:桂C****9)维修费用1789元、被损毁的吉利牌远景轿车(车牌号:桂C****7)维修费用639元,上述6辆被损毁车辆的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160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健琳

2020年8月19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在桂林市第五看守所;

2. 随文移送案卷贰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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