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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266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武平县**街道**巷**号。2020年4月5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延长刑事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6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钟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活动的情况下,通过名下银行卡,采用接收转账,现场取现等方式转移资金,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经查,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33万余元。

2020年4月5日,被告人钟某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民警抓获,后拒不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直至审查起诉阶段才作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某某、胡某某、吴某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网络聊天截图、银行卡转账记录等证实,三名被害人遭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致财产损失的事实。

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相关银行卡、支付宝账户转账流水清单等证实,上述被害人被诈骗财产经层层转账后进入被告人钟某某名下银行卡账户的事实。

3.证人朱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阮某某等人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取现视频光盘等证实,被告人钟某某通过名下银行卡,采用接收转账、现场取现等方式,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事实。

4.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被告人钟某某名下银行卡资金往来流水等证实,本案的涉案金额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实,涉案移动电话被依法扣押的事实。

6.网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实,被告人钟某某的身份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钟某某归案的经过。

8.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仍为上述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被抓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忠玺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及补充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意见征询函》各一份。

6.《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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