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Z302号
被告人钟某某,绰号“贵州”,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9年10月22日投案后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告人钟某某通过同案人林某某(己逝世)开设一个“金**”六合彩代理账户给同案人陈某甲(己判刑)使用,并介绍同案人陈某乙(己判刑)以每月人民币3000元的工资受雇于林某某,陈某乙主要负责核算输赢情况及结算赌资。林某某发给陈某乙的工资由钟某某代为转交,钟某某还协助林某某与陈某乙通过现金交收的方式结算赌资共1585399.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材料;
2.同案人陈某乙、陈某甲的供述和辨认;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协助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钟某某有自首情节,属从犯,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俊盈
2020年7月22日
附项: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潮阳区**镇,联系电话133*******;
2.案卷三册、证据目录一份随起诉书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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