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钟*,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85********,汉族,高中,无业,住广东省兴宁市**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铜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钟福标,广东中流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铜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被告人钟*在博彩网站“扑克王”APP注册4个赌博账号,昵称分别是:“槍殺上帝”、“槍殺上帝水鱼号”“看人生叹奈何”、“槍殺上帝社长号”。“扑克王”APP提供德州扑克、德州牛仔、百人德州等多种方式聚众赌博,并按照一定的比例抽头渔利。钟*在“扑克王”平台创建两个社区:以“槍殺上帝水鱼号”(ID:2022884)创建“槍殺整桌鱼”(ID:138999)社区,社员3个;以“槍殺上帝”(ID:2019528)创建“槍殺全场”(ID:139002)社区,社员205个(实际参赌人数198人)。为了从赌博平台分得返水,钟*利用微信朋友圈、QQ空间、QQ群等社交工具推广“扑克王”、提供推荐码发展社员。王某甲、孟某某、巫某某、肖某某、黄某某通过钟*发送的链接在“扑克王”注册账号,钟*共推广72人。钟*利用其账号及社区进行聚众赌博和获得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在参赌人员赌博输钱情况下,钟*从赌博平台获得约1.5%赌资的返水。钟*归案后,其“槍殺上帝”、“槍殺上帝水鱼号”账户后续从赌博平台仍有返水收益可领取。
钟*开设的社区里有多名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其中,王某甲(游戏昵称:球球爹,ID2202562)、孟某某(游戏昵称:莫奈痕,ID:2028618)、巫某某(游戏昵称:xiaowuge111,ID:2031759)使用钟*的推荐码进入“槍殺全场”社区参与赌博。王某甲从2019年5月16日至7月,在“扑克王”赌博平台上钟*创建的“槍殺全场”社区参与赌博游戏,向赌博平台提供的蒋*松、唐*锋、敬*雪、李*君、周*雄五个账户充值752100元赌资。曹某某通过钟*介绍进入其“槍殺全场”社区参与赌博,2018年7月27日至7月31日向其赌博账号充值赌资44052.12元。
2019年9月19日钟*在广东省梅州市被铜鼓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手机一部、银行卡三张;
2.扣押清单、银行账户明细、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肖某某、黄某某、孟某某、巫某某、曹某某、蒋*松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钟*的供述和辩解:
5.赌博社区及游戏截图、聊天截图、视频截图、后台登录截图、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光盘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在计算机网络建立赌博网站开设赌场,向72人推广,其社区参赌社员198人,参赌赌资796152.1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德凤
书记员:王皓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铜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十八册,光盘七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物证手机一部、银行卡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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