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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信丰县安西镇******。因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4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7年4月被信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收缴赌资210元,追缴违法所得3000元。因赌博于2017年7月被信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900元,收缴赌资615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30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并于当日被送至信丰县看守所羁押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份起,被告人钟某某伙同钟某甲(已判决)在信丰县桥北市场等处的民房内开设赌场,聚集王某某、黄某某、邱某某等人先后在赌场内以摇般子赌点数或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蒋某某(已判决)受赌场老板钟某某的雇佣跟随该赌场放哨,刘某某(已判决)、王某甲(已判决)受钟某某的雇佣在该赌场内进行“抽水”数日并互相监督计数。钟某乙、郭某某和黄某甲(上述三人均已被判决)跟随赌场为参赌人员以五分的利息提供高利贷。自钟某某、钟某甲开设赌博场所以来,参赌人员主要由钟某某和钟某甲召集,参赌人员七八人至二十余人不等,每场抽水在几百元到一千元不等。

2018年5月15日上午10时许,参赌人员往某某、黄某某、邱某某、肖某某、徐某某、邱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钟某丙、刘某某、黄某乙、张某某、刘某某等十余人先后到达位于信丰县嘉定镇西河北路莲花巷附近某民房五楼被告人钟某某伙同钟某甲开设的赌场内以摇般子赌点数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当日13时40分许,上述人员被嘉定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往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钟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钟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主犯、累犯及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开军

2020年2月12日

附:1.被告人现在信丰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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