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Z204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街**号,住址:广东省**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5月份至2019年10月底,被告人钟某某开始收受李某某(因开设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黄某甲”(在逃)的“六合彩”投注赌博,然后再转投给刘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钟某某在投注额中获取2%的提成。钟某某收受李某某投注147330元,收受“黄某甲”投注108643元,将共计255973元赌资转投给刘某某,从刘某某处获取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梁某某、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乙、陈某某、卓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钟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接受他人的赌博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无犯罪前科,是初犯,酌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杰
检察官助理:陈紫茵
(院印)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8卷,光碟共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采取的侦查措施 |
1 |
IPhone 手机 |
一台 |
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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