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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3131号

被告人钟某某,绰号“小淮南”,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巢湖北路城市**幢**室,住巢湖市**花园**期**栋**单元**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6月2日被原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9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9月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年初,饶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巢湖市人民路巷子里面一民房、巢湖市卧牛山街道张岗村一民房、巢湖市栏杆网一民房、巢湖市信泰国际小区一民房等地开设赌场40余天,多次组织他人以“二八杠”、“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万元。其中,被告人钟某某为赌场护场20余天,每日分得赌场利润百分之五,共获利5000余元。

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钟某某主动至巢湖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申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获利,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设

检察官助理:王劲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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