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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250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86********,汉族,高职文化程度,个体,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小区**号(户籍地浙江省桐乡市**街道******。因本案,于2020年4月4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底至2020年4月3日期间,被告人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手机上建立“2人…贰零贰零”、 “4人…贰零贰零”乡聊群,组织群内成员钱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等人在“飘花麻将”APP上进行赌博,并在乡聊、微信上帮助结算赌资,被告人钟某某从赌博赢家处收取每局4元的房费。其间,被告人钟某某抽头获利共计3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

2.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

3.证人钱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微信、乡聊截图、手机勘查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开设网络赌场,组织不特定人员赌博,获利3000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斌、周洁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电子卷宗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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