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6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30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钟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钟某甲在北流市**镇**村**组**号自家住宅一楼大厅内,利用扑克牌、麻将做赌具,以赌“彪分”及“二公”的形式开设赌场,吸引参赌人员前来赌博,从中“抽水”非法获利。2020年4月20日21时许,公安民警依法对该赌场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钟某甲以及其他参赌人员12人,缴获赌资5630元、赌具扑克牌等物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的赌具扑克牌等;2、书证: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张某某、钟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钟某甲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勘验现场、辨认现场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以牟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吸引人员赌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猛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甲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卷宗材料扫描件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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