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201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12月19日被潼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7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7日被解除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7日至12月18日期间,被告人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租赁郭某某位于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天龙后街的天龙旅馆大厅作为场地(前三天在旅馆外面),准备了赌具、桌子、木板等物品,开设以摇骰子为赌博形式的赌场,该赌场开设期间每日参赌人数至少十人。2017年12月18日,有二三十人在钟某某开设的赌场参赌,当日下午,民警现场将该赌场查获,捉获钟某某及参赌人员等10余人。钟某某开设赌场期间共计获利7000余元。民警扣押了现场的赌具若干,追缴了钟某某开设赌场获利7713元,收缴了钟某某开设赌场的本金2000元。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上述开设赌场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龙某甲、龙某乙、胡某某、龙某丙、刘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工具,吸引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锐
检察官助理:彭佳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27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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