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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开设赌场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昌邑区**街**社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吉林市昌邑区**街**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钟某某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街**室的家中,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微信****,以科乐麻将软件为赌博工具,组织****内人员参赌,并以出售房卡的方式抽头渔利,被告人钟某某共出售房卡5400张,非法获利人民币3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1.被告人钟某某开设赌场用的移动电话一部

(二)书证

1.抓捕经过、破案经过;

2.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

(三)证人张某某证言

(四)被告人钟某某供述和辩解

(五)手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建立微信****,组织****内参赌人员利用手机科乐平台吉林麻将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静冬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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