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昌邑区**街**社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吉林市昌邑区**街**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钟某某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街**室的家中,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微信****,以科乐麻将软件为赌博工具,组织****内人员参赌,并以出售房卡的方式抽头渔利,被告人钟某某共出售房卡5400张,非法获利人民币3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1.被告人钟某某开设赌场用的移动电话一部
(二)书证
1.抓捕经过、破案经过;
2.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
(三)证人张某某证言
(四)被告人钟某某供述和辩解
(五)手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建立微信****,组织****内参赌人员利用手机科乐平台吉林麻将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静冬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