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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874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26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街**号。2014年1月1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经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决定,于2019 年 12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决定,于2020 年 1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7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村**街**号,利用扑克牌以打“三公”的方式组织参赌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公安机关在上址将被告人钟某某及参赌人员叶某某、黄某甲等人抓获,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61969元。

2020年5月起,被告人钟某某伙同黄某乙(已判决)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区桥南街蚬涌村敏莹农庄等地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以打“三公”的方式多次组织参赌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雇请梁某某、蔡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作为赌场的工作人员。其中蔡某某负责发牌和抽头渔利;被告人梁某某负责放风。2020年 6月1日 2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址将梁某某、蔡某某及参赌人员廖某某、杨某某等人抓获。当场缴获赌资共人民币33336 元。

被告人钟某某于2020 年8月24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钟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海珊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2张。

3. 依法扣押赌具、赌资(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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