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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公民身份证号4524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7日被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至6月8日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分别在贺州市八步区**巷一民房二楼及贺州市八步区**巷杨某甲开设的麻将馆内开设赌场,以赌“麻将筒子撑船”的方式供他人下注赌博,每天抽取渔利人民币2000元至3000元。2019年6月8日,钟某某再次在麻将馆内开设赌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查获参赌人员黄某某、曾某某、杨某乙、朱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制定赌博方式,为他人赌博提供场地并接受他人下注赌博,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炳添

                                  2020年9月15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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