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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开设赌场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码3522241982********,畲族,中专毕业,经商,住福建省福鼎市**路**号**广场**栋**梯**室。因开设赌场于2019年9月11日被福州铁路公安处福鼎车站派出所抓获,当日被临时寄押于福鼎市看守所,于2019年9月2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7月以来至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钟某某在开封市金明区****号门面房内,管理经营名为“**动漫城“的电子游戏赌博场所,内部摆放捕鱼机、飚王游戏机等赌博机多达十余台,且每台赌博机可同时供多人使用,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多达八十个,聚众赌博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及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及量刑情节;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赌场的相关情况;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证实了对被告人的辨认情况;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2张证实了案发现场概貌及被告人的供述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志磊

杨志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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