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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开设赌场案)_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95********,畲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址福建省永安市**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钟某某在同案人余某某、林某某(均已判刑)组建的“狗蛋”QQ赌博群内以每小时50元的价格租赁固定时段坐庄,以猜红包尾数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经调取钟某某用于赌资收赔付的支付宝、微信帐号交易流水,自2018年10月份以来“狗蛋”QQ群内钟某某坐庄时收取赌资316635.9元、赔付297334.5元。

被告人钟某某于2019年8月1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支付宝、微信帐号交易流水等书证;2. 证人余某某、林某某、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伙同他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赌资数额达316635.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赖 锋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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