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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强迫交易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187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镇**村委会**街**号之**。因本案于2014年1月17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2月10日被逮捕。同年3月26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4月11日至2019年5月10日)。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7月至11月,在新中国大厦一楼经营的**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合约到期前后,因不满**公司的租金低廉和粗暴管理,部分将铺位返租给**公司的小业主在合约到期后不同意继续委托**公司经营,转而委托**公司经营,并已与**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合约。**公司的大股东同案人陈某某(已判决)为了取得继续经营权,组织被告人钟某某、曾某某(已判刑)、邹某某(已判刑)、马某某(已判刑)等人,在新中国大厦十楼国商公司办公室,合力殴打小业主代表熊某某,威逼**公司退出经营。 2019年2月10日,被告人钟某某自行到广州市越秀区刑事警察支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婷

2019年11月19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1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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