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92********,畲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到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珠宝店,进入店内持准备好的不锈钢尖刀等工具实施抢劫,遭到被害人黄某某的奋力抵抗,被告人钟某某持刀划伤被害人黄某某的右脸,后被告人钟某某被当场制服。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右颊部至右颈部7.0cm划伤、右肩背部1.2cm创口,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犯罪过程中,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理。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怡璇
检察官助理:王志胜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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