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19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3日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携带一把水果刀行至惠阳区**街道办**村**会所附近路段,经物色目标后到**会所旁边的拔罐店中持刀威胁被害人余某某、龚某某交出财物,在抢得被害人余某某的一部OPPO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572.02元人民币)后逃离拔罐店。同日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自行到秋长街道办白石村塘井群防值班室称要投案,公安民警接群防值班室工作人员报警后到场将被告人钟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案发后,涉案手机已发还被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材料,现场勘验检察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暴力、胁迫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亮

检察官助理:薛思瑜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二册。

3.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