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深圳市大鹏新区**网吧门口路边的宵夜档与被害人戴某某搭讪,随后被告人钟某某以带被害人戴某某去“潇洒”为由约被害人戴某某去坐车,后两人搭了一辆蓝牌车从宵夜档去到深圳大鹏**围****粥店附近下车,随后被告人钟某某起了想劫取被害人背包的想法,在****粥后面的巷子里当场将被害人戴某某按倒在地并将其身上的背包抢走,后被告人钟某某在逃至大鹏**广场一路边时将抢来的背包翻开,从背包里翻出一部iPhoneSE手机,其余物品丢弃在路边。经鉴定,被害人戴某某所受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钟某某所抢劫的财物共价值79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衣服、名片、毛巾等;2.书证: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录像和指认现场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初苗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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