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巷**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因作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2月17日精神病鉴定结束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同年2月26日被本院以涉嫌抢夺枪支罪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抢夺枪支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萝岗派出所民警按规定通知被告人钟某某到该所进行尿液检验测试吸食毒品情况。当天14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到达该所大厅,认为民警要求其做尿检是故意玩弄,遂在大厅内威胁辱骂民警并拍打接警桌。该所民警见状上前劝阻,期间被告人钟某某伸手欲抢夺民警施某某身上的配枪,因施某某及其他民警及时阻止未能得逞。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钟某某诊断为精神活跃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完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2.证人施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人民警察证、抓获经过等书证;5.现场勘查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7.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抢夺民警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德清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光碟4张。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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