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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21970********,白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住桑植县澧源镇文昌街**路**号。因犯诈骗罪,2011年9月9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0年8月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桑植县公安局澧源镇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9日,被告人钟某某犯诈骗罪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永定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欧某某、张某某人民币八万元。刑罚执行期间,钟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退赔义务。

2015年6月8日,永定区法院立案受理欧某某、张某某诉钟某某责令退赔一案,并于2015年6月20日向钟某某依法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钟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退赔义务,永定区法院通过网络查扣、财产调查,未发现钟某某有供可执行财产,并于2015年9月28日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2019年10月15日,永定区法院立案受理恢复执行欧某某、张某某诉钟某某责令退赔一案,并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于2019年10月24日向钟某某邮寄送达,同年10月28日向钟某某短信送达上述文书,并告知钟某某履行退赔和报告财产等义务。永定区法院通过网络查控,查明钟某某尾数为3534的工商银行账户在2019年7月31日收到代发工资56310.94元,2019年10月14日有余额42088.65元。2019年10月29日、11月1日永定区法院向钟某某二次短信送达开庭传票,钟某某拒不到庭配合执行,并且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退赔义务。2019年11月5日,永定区法院决定对钟某某拘留15日。

另查明,2019年11月6日,永定区法院从钟某某尾数为3534的工商银行账户划拨42000元,2020年1月20日,永定区法院从钟某某尾号为9576的农行账户划拨38470元,执行款8万元已执行完毕。

再查明,被告人钟某某于2020年8月3日向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接报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书、执行申请书、(2015)张定刑附民执字第14号普通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受理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公告、(2015)张定刑附民执字第14-1号执行裁定书、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2019)湘0802执恢300号普通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受理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法官王某某与钟某某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837481****的短信记录、传票、情况说明、执行法官王某某的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复印件、协助查询通知书、钟某某尾数为3534工商银行账户的流水信息、法院案件被执行人信息、(2019)湘0802执恢300号执行裁定书、(2019)湘0802执恢300号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失信决定书、(2019)湘0802执恢300号执行裁定书、(2020)湘0802执恢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协助划扣存款通知书、协助划扣存款通知书(回执)、执行款(中介费)领条、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执行完毕结案申请书、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楚新华

检察官助理:马列新

2020年1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98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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