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某在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有(2012)台黄商初字第1575号、(2014)台黄商初字第657号、(2019)浙1003民初4196号等共计16份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标的合计人民币226万余元及利息。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向被告人钟某某发出第一份执行通知书,后陆续向被告人钟某某发出其他案件的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文书,直至2019年9月17日发出(2019)浙1003执3642号执行通知书等文书。
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钟某某明知自己在人民法院有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未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而是将自己的收入用于家庭开支和个人消费。2017年6月,被告人钟某某将其收入共计人民币20万元交给蔡某某(另案处理)用于购买一辆牌号为苏LWK****的红色奔驰轿车,并登记在蔡某某名下,被告人钟某某在江苏使用该车。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钟某某在江苏省常州市看守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执行通知书、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及送达回证、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交通违法信息、天网监控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银行个人账户明细、抵押合同、个人担保贷款合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法院询问笔录、拘留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廖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倩茹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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