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31988********,彝族,专科毕业,通海**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3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9日,通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钟某某承包赵某某的江川区大街街道**小区15栋3层**网咖装修工程,双方签定了金额228000元装饰施工合同,工期为2018年5月10日至2018年7月10日。网咖装修施工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分别请来平某某、曾某某、张某某对网咖做木工、贴瓷砖、粉刷墙施工,并分别支付了平某某9000元、曾某某10000元、张某某4000元工钱。工程完工后赵某某支付了19万余元工程款给钟某某,钟某某收到工程款后,以赵某某未结清**网咖装修工程尾款为由拒不支付还应支付给平某某15640元、曾某某7000元、张某某6200元的工钱。平某某、曾某某、张某某多次向钟某某讨要工钱未果,遂于2019年2月28日向江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江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3月14日向钟某某送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钟某某于同年3月22日前付清平某某、曾某某、张某某三人共计28840元工钱,钟某某仍拒不支付。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5月13日对钟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钟某某才将拖欠平某某、曾某某、张某某的28840元工钱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装修合同证实钟某某和赵某某签订装修**网咖等情况;2、欠条、收条证实钟某某欠平某某、曾某某、张某某工钱及钟某某支付平某某、曾某某、张某某工钱的情况;3、《责令改正决定书》证实钟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情况;4、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钟某某基本情况;5、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支付钟某某装修款情况及钟某某有能力支付工钱情况;6、被害人平某某、曾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证实帮钟某某装修网吧及钟某某未支付工钱等情况;7、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跟赵某某承包网吧装修,请平某某、曾某某、张某某装修网吧及欠装修工钱等情况。被告人钟某某对犯罪事实的供述,与案件其他证据材料可以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江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金芬
检察官助理:张俊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取保候审于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街道**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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