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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刑诉〔2017〕38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21965********,汉族,务工,高中文化,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人,住庐江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5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3月17日、6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6日安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阜阳**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大清包合同,以每平方米405元的价格承接颍上县**号、**号楼的工程劳务,并规定了按照工程节点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公司出具委托书,授权委托被告人钟某某对该工程全权负责,包括工程收支管理、人员工资结算等。该工程于2015年10月26日竣工验收,**公司已按照合同规定超额将工程款汇至钟某某的个人账户。由于钟某某采用借支等方式转移资金,后又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致使工人工资不能及时发放,造成工人多次上访。2016年1月4日,颍上县劳动监察大队向钟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钟某某支付拖欠的153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2316800元,但钟某某一直未予支付。2016年2月至12月期间,经颍上县相关部门协调,项目开发商、**公司及**公司等方出资垫付了钟某某拖欠的劳动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限期整改指令书及送达情况说明、汇款凭证、代发工资情况、收条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周某某、王某乙、刘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玲玲

代理检察员:郑晓东

2017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庐江县**镇**村**庄**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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