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钟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小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瑞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一名谢姓男子(身份待查,在逃)来到瑞金市**乡**公园,将埋在地下的12米路灯电缆线剪断盗走并藏匿在湖边草丛里(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96元)。随后,谢姓男子邀请被告人钟某甲帮助其将盗得的电缆线剥去表皮以便用于销售,并承诺将剥得的铜芯线售卖后会请钟某甲开销。钟某甲同意后,于2019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同谢姓男子一起前往瑞金市**乡**公园将盗得的电缆线剥去表皮,得铜芯线约35市斤。谢姓男子将铜芯线售卖后获利600余元,并花费了200余元请钟某甲吃饭、抽烟、上网等。同年12月12日,钟某甲在瑞金市**广场**网咖被瑞金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被告人基本情况表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钟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检验报告;5.勘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明知是他人盗窃的电力设备仍帮助他人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晶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羁押在瑞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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