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一部刑诉〔2020〕Z175号
被告人钟某某,绰号“**”,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籍贯:广东省佛冈县,现住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6月25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因身患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同日转为监视居住,现羁押在佛冈县强制隔离戒毒所(佛冈县慢性病防治医院)。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的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钟某某明知粤R3****蓝色三轮摩托车是高某某(已判刑)盗窃所得,仍帮助其将该辆三轮摩托车以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冯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钟某某交给高某某1800元,从中非法获利200元。经依法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粤R3****蓝色三轮摩托车一辆;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起赃情况说明等书证;3.高某某、冯某某的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三轮摩托车是他人盗窃所得,仍代为销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人民币426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照福
检察官助理:童中宇
2020年8月21日
附:
1.本案案卷材料共二册;
2.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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