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任岳池县**镇政府农技站**,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岳池县**镇**街**号**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9时4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因与江某某工作上的矛盾而去至岳池县**镇人民政府办公楼一楼党政办公室烧了一壶100°C的开水,后将该壶开水提至镇财政所办公室内,趁江某某正在办公不防备之机,遂用左手提起江某某的衣领,用右手提起水壶将开水从其头上后颈部倒下后即逃离现场,致江某某面部、左肩胸部、左肩背部、左手背等多处烫伤。2019年12月12日,经川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江某某面部、左肩胸部、左肩背部、左手背等多部位Ⅱ度烧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长乐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8826****;
2.公安局侦查卷宗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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