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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故意伤害案)_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敖检刑诉〔2020〕Z18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某某某某某某组,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敖汉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敖汉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敖汉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与其妻子梅某某在家中,因琐事发生口角纠纷,后被告人钟某某殴打梅某某至梅某某右胳膊小臂骨折。经敖汉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梅某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对梅某某进行赔礼道歉并取得梅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被告人钟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敖汉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春华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居住于敖汉旗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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