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0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乡**村**组,居住地全南县**镇**房,务工,无犯罪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8时,被告人钟某甲与被害人林某乙二人在梦想家园工地做事因卸货的事情发生口角,钟某甲先用手推了林某乙,林某乙用火烧板推打了钟某甲。二人互不相让,在打架的过程中钟某甲用拳头击打林某乙的头部,林某乙用手掰了钟某甲的手指,刘某某看见后将二人拉开。经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钟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林某甲、刘某某、钟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11月11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钟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1.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勇军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019****;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