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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故意伤害案)_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91*******,汉族,高中文化,自贡市人,务工,住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刘萍,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 月28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与万某某及万某、何某等五人一起在大安区**镇“****”小区“斗地主”进行赌博活动时,万某某与万某因出牌问题发生口角。被告人钟某某为调解他们二人间的纠纷,便提议并一同前往自贡市大安区**路“***鱼庄”* 号包间内吃饭。19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酒后与被害人万某某因口角发生争执,便站起来随手抓起桌旁一空啤酒瓶向座在凳子上吃饭的被害人万某某右头顶部用力击打一下,致使其颅内出血、右顶骨粉碎性骨折,后被送医救治。经鉴定:被害人万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被害人万某某家属于案发当晚报警至110指挥中心,被告人钟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医院等待,后被处警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及家属与被害人万某某自愿达成民事协议,并按协议支付履行赔偿责任,被害人万某某自愿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万某、何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同录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钟某某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秀钰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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