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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004号

被告人钟某某(自报),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本市凤岗镇**村**厂员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南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8时10分,被告人钟某某因与被害人黄某某的工作琐事冲突,心生不满,持菜刀于本市凤岗镇玉泉路红绿灯附近将黄右手食指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2020年1月3日13时许,钟某某自行至凤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作案工具菜刀,身份确查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帅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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