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Z261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1时许,被害人戴某某和钟某乙在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二楼因琐事发生矛盾,戴某某用茶杯掷伤钟某乙的左侧额头,再走到一楼,被告人钟某甲追过去质问戴某某,双方发生争执,戴某某动手殴打被告人钟某甲的面部,被告人钟某甲遂抱住戴某某将他扳倒在地,导致戴某某的右腿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钟某甲和钟某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甲亲属和戴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戴某某表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等书证;2.证人钟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陆拣开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甲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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