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小区**栋**室。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2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晚,被告人钟某某接到女儿的电话叫其回家做饭,回家之后发现女儿已经吃过晚饭。于是,钟某某进到卧室质问妻子曾某某为何要骗其回来,见曾某某不吭声就很生气,加上当时喝醉了酒,便上前打了曾某某一巴掌,曾某某顺势踢了一下钟某某,钟某某便抱住曾某某的腿将其拖下床,并对曾某某进行拳打脚踢,导致曾某某面部、眼部、腰部等部位受伤。钟某某看见曾某某面部流血后就停止了殴打,走到客厅处听到曾某某报了警,后被民警口头传唤至瑞金市公安局象湖派出所。经鉴定,被害人曾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钟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慧
检察官助理:邱祺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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