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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4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恩施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 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与25日15时许,被告人某某甲发现自己种在田边的枇杷树枝被同村村民柳某某剔掉,遂上前理论,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某某甲持匕首捅伤被害人柳某某的腹部。经鉴定,柳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伤残十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刘某某、龙某某、某某乙、崔某甲、崔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鄂恩施施南鉴【2020】临鉴字第112号、第3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等笔录;7.光盘等试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甲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

检察官助理:马武阳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和光盘三张、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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