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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武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武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8月21日至9月18日、2019年9月25日至10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上午,被告人钟某某到武平县**镇农贸市场卖扫把时与被害人刘某某在**超市旁相遇,因被告人要欠被害人鸭苗款,被害人上前索要,被告人称无钱归还,被害人要求被告人用扫把抵账并上前拿被告人的扫把,被告人不愿扫把被拿走将被害人推倒在地,致被害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武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3月12日中午,武平县公安局中山派出所民警到武平县**镇**村**号被告人钟某某的家中将其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入院记录、手术记录、疾病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张某某、赖某某、陶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害人陈述: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武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6.勘验、辨认等笔录: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处警视频;8.其他证明材料: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春浩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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