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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二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现住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村)。2006年12月14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15日,2007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由丰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7日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B81****的银灰色路虎汽车来到丰顺县汤南镇新埔园村其岳父家后门停车位处附近,因车位被附近居民罗某甲的车辆停占,与罗某甲及在隔壁麻将馆打麻将的多人发生口角纠纷,继而引发肢体冲突。钟某某遂驾驶路虎汽车先后撞向停在旁边的三辆汽车及停在麻将馆门口的几辆摩托车,造成上述车辆及麻将馆大门不同程度损坏,之后钟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损坏的汽车、摩托车零部件总价值17255.2元,被损坏的麻将馆大门总价值6403.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等人的陈述;3、证人罗某丁、罗某戊、罗某己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5、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泄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家属案发后能积极与被害人之间进行协商,已达成和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伟坤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三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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