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886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2527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巷**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4月25日被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2年6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被告人钟某甲多次在东莞市石碣镇刘屋新村新晖东街5号对面的村道位置毁坏该村集体绿化树木火焰木3株、海桐球4株和福建茶11株(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651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钟某甲在东莞市石碣镇刘屋新村新晖东街5号对面的村道位置,使用锯刀将一棵火焰木树的根部锯了一圈。2019年6月28日8时许,钟某甲又用锯刀锯该树并将该树推倒。

2、2019年7月21日8时许,被告人钟某甲在东莞市石碣镇刘屋新村新晖东街5号对面的村道,用一钯锄头毁坏多棵海桐球树及福建茶树。

3、2019年7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钟某甲在东莞市石碣镇刘屋新村新晖东街5号对面的村道,用火烧一棵火焰木树及周边树木。

4、2019年8月8日9时许,被告人钟某甲在东莞市石碣镇刘屋新村新晖东街5号对面的村道,用火烧一棵火焰木树及周边树木。

2019年11月29日9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石碣镇鹤田厦村水泥厂附近的养鸡场将被告人钟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明细表等鉴定意见,被害人钟某乙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谅解书等书证,监控视频,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无视国法,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甲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